浩天信和秦丽萍:破产重整离不开资金和产业资源的双重动力驱动
秦丽萍认为,经济转型过程中区域性风险与行业性风险日趋突出,资不抵债的企业大量涌现,而破产重整是非常好的手段。当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是警醒正常市场主体向死而生之法,是帮助困境企业涅盘重生之法,是促进失败企业和僵尸企业规范退出之法。
中国不良资产行业联盟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丽萍日前在由通达金融主办的不良资产万里行天津站上表示,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集中消化低端产业过剩、加快发展中高端产业、以产业创新驱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市场化和法制化的破产手段。
她谈到,进入一家困境企业后,普遍会存在四个问题: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
通常历史遗留问题非常严重,实质性影响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融资能力和造血功能,才会导致企业逐步陷入困境,而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往往也都超过了企业自身的能力范围,企业逐步陷入恶性循环,使得大量的具有迫切需求的企业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进行自救。
二是投资人招募困难
在实践中,债务企业面临的困境种类多样,但综合来看均表现为债务危机,并因债务危机导致大额资金缺口。只有增量资金的注入,才能在帮助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的同时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是困境企业因种种历史,随时面临企业核心资产被瓜分一空的情况,往往使投资人望而却步。
三是资源整合困难
目前许多困境企业因国家去杠杆政策的影响,资金链断裂,导致经营状况极速恶化或因发展速度过快,涉猎领域较多导致资金供给混乱。尤其涉猎某些曾享有发展红利的行业,在经济下行期背景下,难以引进优质资源实现整合。
简单利用重组手段暂时性摆脱债务危机,难以从根本上实现转型脱困成功,实现产业升级和优质资源注入,往往容易引发二次危机。一些市场投资人甚至明确的会要求必须进入到司法重整阶段才会参与投资。
四是法律风险高
现实中的多数困境企业的核心资产往往已办理了抵质押,一旦大量债务到期且无法偿付,已有金融机构和普通债权人将通过司法手段对企业部分财产进行限制,通过拍卖、快速变现资产的方式减少自身损失;此外,种种历史遗留问题都会带来各种法律风险,包括资质权证的缺失、潜在违规担保的存在,甚至有可能涉及企业或者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普通的债务重组无法对此类法律风险进行约束,风险很高。
在谈及企业破产问题时,秦丽萍解释了破产法中的三类破产手段。她指出,破产清算是在保证企业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之后让企业死亡的一种制度;破产重整则是让企业重生的制度;破产和解是让企业剥离清偿了债务之后,让企业得以延续的手段。
秦丽萍认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优秀的方案,不仅仅是要对破产工具等综合运用,更加需要一些市场的优质资源的整合。
“我们的参与能保证各方在斗而不破的状态下顺利地进入了重整。这项目进入重整之后,重整方案的实施过程中也非常复杂,整个的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全程的参与。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帮助了金融机构债权人,通过上市公司的持股人,非上市公司的债权人以及非上市公司间接的持股人的多重身份,多层次、多角度地以市场化的手段参与到各主体公司的治理当中去,最终实现金融债权人的权益及债务人权益的突破和双赢。”她详尽剖析在泸天化集团破产重整法律服务中,代表债权人与债务人、管理人等达成了卓有成效的沟通结果,大幅推进重整程序。
泸天化集团项目最终实现金融债权人100%清偿,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重整计划获得各方高度认可并入选四川省高院服务大局八大经典案例。
最后,秦丽萍总结通过我国破产法的不断健全完善的制度和科学创新的破产工具,将会为处于困境的企业开辟一条脱困重生之路,为各个类型的债权人塑造合法的权益保护之屏障,为广大市场的投资者存提供潜在优质的投资机会,那么使得最终各方主体将合力的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和繁荣。
责任编辑:Total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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